
刑法论文_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泄露的刑法规制路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多发但法律规制不足
(一)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多发
(二)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途径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规制何以不足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保护目的不清
(二)互联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构建不足
(三)义务边界的不明确性导致义务承担的客观障碍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规制的加强路径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具有多重保护目的
(二)以归责模式的改变与刑事合规的引入倒逼内控机制的建立
(三)前置法中安全管理义务的梳理与选择
四、结语
文章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刑法规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保护目的不明确;第二,该罪的安全保护义务范围不清;第三,单位内控制度构建不足。要达到增强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目的,需要通过澄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兼具社会属性与人身属性,辅助判断犯罪构成以及筛选前置法中的保护义务;再通过改变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引入刑事合规,达到督促单位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目的。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范诗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论文分类号: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