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论文_刑事合规视野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
文章目录
一、“改正措施”与合规计划
(一)“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理论争议
(二)“改正措施”的实质就是合规计划
二、“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与刑事合规的共治理念
(一)刑事合规以共治为理念
1.风险社会的影响
2.企业自身的影响
(二)“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意在推进共治
三、“拒不改正”与企业责任的客观化趋势
(一)刑事合规与企业责任客观化
(二)“拒不改正”的功能符合企业责任客观化的趋势
四、结语
文章摘要:虽然《刑法》总则中并无有关刑事合规的规定,但分则具体罪名的规定可以成为推进刑事合规的规范基础,例如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构成要素中的“改正措施”在实质上就是合规计划,“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体现了刑事合规“共治”的核心理念,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客体要件符合企业责任客观化的合规立法趋势。而且,该罪以无限额的模式规定罚金,为推动刑事合规提供了充分的司法裁量空间。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周振杰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论文DOI:10.16231/j.cnki.jhpc.2022.02.009
论文分类号:D924.3